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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本报刊发了《男浴客拿走别人遗忘的10万现金 相约派出所送还被刑拘》的报道,引起广泛关注和讨论,围绕三大焦点,有三种不同声音,引出了两个解疑。今天,警方将公布此案进展,敬请关注本报明日报道。
3大焦点
此案中,刘某从拿钱到还钱的过程,充满了争议性话题,各方产生不同观点,主要因三大争议焦点。
焦点一:时隔5天还钱
本月18日,刘某在会馆拿走别人遗落的10万元,22日晚,在黑龙江电视台《新闻夜航》节目中,他看见自己清晰地出现在会馆监控画面中。5天时间,他经历了怎样的内心活动,若未看到电视节目,他会还钱吗?一些人对此持怀疑观点,也是争议的第一焦点。
焦点二:主动约失主见面
另一争议焦点是,刘某主动约失主见面。有人认为,其主动还钱难能可贵,因此可以原谅其拿钱行为;有人认为,不管是否主动,其拿钱的行为都应受到惩罚。
焦点三:刘某被警方刑拘
警方因何刑拘刘某?这是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有人认同警方的执法行为,拿了别人的钱,迟迟不归还,应该受到惩处;有人则持不同观点,认为这样会打击其他人“拾金不昧”的主动性。
3种声音
此案在网友、读者和律师等人群中,产生了极大的争议,主要有以下三种不同声音。
第一种:刘某有罪,应受到惩处
南岗司法局法援中心主任周静秋、三棵法律事务所苑长兴律师认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刘某发现不属于自己的10万元现金,以掩盖、隐藏等方式拿走,此后的24小时内既没交公、也没报案,已构成盗窃罪。失主隋先生通过媒体找寻拿钱男子并承诺归还有“赏”,而刘某也得知监控录像清晰,找到他是早晚的事,是在不得不还的情况下送还现金,因此,也不能视为自首。
律师王秀英认为,浴室更衣柜原本就是交替使用,刘某在拿走10万元现金时,235号更衣柜归他临时所有,并不是在隋先生的“地头”趁其不备盗取钱财,因此构不成盗窃。但毕竟10万元现金不属于刘某,要不是电视台播出节目,刘某也不会还钱,因此构成非法占有。
新晚报微博粉丝尤学良认为,刘某的行为就是贪念,如果信不着浴池,直接交到派出所就完了。可能原来想占有,又“胆儿突”的,一看有赏金,还钱拿赏金,正大光明,这如意算盘打的。
第二种:刘某无罪,也不是拾金不昧
28日,北京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滨曾就此发表了个人观点。昨天,他再次在新晚报微博发表评论。他表示,刘某拾金后,非法占有的目的非常明确,其主观上是不想返还的,由于电视台公布了有其肖像的监控画面,加之遗失物所有人公开悬赏承诺,刘某不得不返还,但他还是希望获得悬赏。刘某获得10万元不是秘密窃取,而是拾得,因此不构成盗窃罪,其又“主动”返还,不构成拒不返还,也不构成侵占罪。
孟女士从事浴池行业12年,昨天看到本报报道后,很多朋友与她谈起这件事。孟女士表示,她遇到很多浴客丢失财物的事情,从来没有人归还,刘某一时起了贪念,但毕竟将巨款送还,不应再继续追究,应以批评教育为主。
微博粉丝夏冬留言说,干脆失主也不给他钱,他也不算盗窃得了。
第三种:刘某无罪,是拾金不昧
新晚报微博粉丝“茶语2000”:这和扶倒地老太被法院判赔偿如出一辙,都是对基本人性的摧残,失主(不给悬赏是)失信。刘某如约归还钱款,就是拾金不昧的表现。
2个解疑
拾到财物,该交给哪个部门?上交后,是否可得到奖励?今后,拾到物品该怎么做?
解疑一:拾到财物,该交给哪个部门?
《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解疑二:上交后,是否可得到奖励?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典型“拾金”案
梁丽案
深圳机场清洁女工梁丽在垃圾桶旁“捡”到一箱首饰,价值超300万元。她没打开就放在洗手间,下班后没见失主就带回家中。警方以涉嫌盗窃罪将其起诉,一旦定罪,因为数额巨大,梁丽可能最高判无期徒刑。2009年9月25日,检察机关最终认定,梁丽犯盗窃罪的证据不足,认定其行为构成侵占罪,属“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案中300万金饰的失主不追究梁丽的责任,梁丽获得自由。
许霆案
2006年4月21日,广州青年许霆与朋友郭安山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许取出17.5万元,郭取出1.8万元。事发后,郭主动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许霆潜逃一年落网。2007年12月一审,许霆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2008年2月22日,案件发回广州中院重审,改判5年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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