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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买卖还要注意保险过户那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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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2 08:55: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5月中旬,王小姐从同事张先生处购买了一辆桑塔纳轿车,款物两清由于张先生在年初时为该车投保了机动车投保了车辆保险,并且告诉王小姐保单还有半年才到期,王小姐也就没再与保险公司打过交道。2009年6月,王小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该桑塔纳轿车被撞坏了。因为该车尚在保险期内,王小姐便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却以张先生在将车辆转让给王小姐时,没有按照保单条款中的约定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合同主体的变更手续等为由,而拒绝了王小姐的索赔请求。
  那么,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否得当呢?目前,像王小姐一样,购买二手车的车主在办理车辆保险过户时,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呢?
  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在本案中,王小姐购买其同事张先生的这辆桑塔纳轿车,虽然之前张。先生已经为车辆投保了车险,但张先生是以自己的名义为该车投保的保险,因此,在车子转让给王小姐后,虽然车辆的所有权发生了变化,由于保单上的投保人并非王小姐本人,即使该车出了险,王小姐依然无法得到相应赔偿。同时,由于这辆桑塔纳轿车已经不属于张先生,此时的张先生不具备可保利益,因此也而失去了对保险公司的索赔权。
  同时,《保险法》还规定:如果被保险的车辆发生买卖,必须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同意后,还必须有书面形式的记载,比如在保单上注明或者另行签订协议。
  投保人张先生将被保险车辆转让给王小姐时,王小姐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通过与保险公司协商对保险:合同进行变更,将保单转入自己名下,不然即使发生克承保的风险,王小姐也无法得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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