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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车辆如何要求保险先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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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1 10: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交通事故中赔偿权利人根据事故辆投保的“商业三责险”请求保险人先行支付抢救费用的,如何处理?   潍坊诚公律师事务所张艾律师:事故车辆投保了“商业三责险”的,赔偿权利人可以根据《保险法》第50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法院应当即时就抢救费用对保险人先予执行。法院在下达先予执行裁定时,可以事先口头征求保险人意见,保险人不同意主动先行垫付的,对因先予执行发生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法院在决定先予执行时,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以及事故车辆方的责任大小、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和保险责任范围的约定,决定是否可予以先予执行以及执行款项的具体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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