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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小产权房个体占有者不是“土地确权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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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4 20:46: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2日上午,深圳市政府公布《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以下简称《暂行措施》),并召开全市加快城市更新实施工作动员会,向340多名城市更新项目开发企业代表进行政策解读。

  记者获悉,按照广东省“三旧”改造政策精神,深圳《暂行措施》明确了城市更新涉及历史用地的处置方案,“更新土地”可协议出让给开发商。对于众所关注的小产权房确权问题,《暂行措施》明确称: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应作为唯一的土地确权主体。

  原村民和外来买家都非“确权主体”

  《暂行措施》规定,在主体确权上,历史用地的实际占有人可能包括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以下简称“继受单位”)、原村民及非原村民等,甚至已经过多次转手。《暂行措施》认为,既然处置用地属于未签订征(转)地协议或已签订征(转)地协议但未进行补偿的用地,且用地处置以完善土地征(转)手续为前提,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就应作为唯一的土地确权主体。

  记者了解到,以深圳目前不少城中村存在的大量小产权房所在的土地为例,上述条例规定了“继受单位”是唯一的土地确权主体。因而,不管是原村民还是外来买小产权房者,都并非土地的确权主体。

  《暂行措施》采取“房地分离、确定权益”的处置方式,地上建筑物等由继受单位自行拆除、清理,土地按照确定权益、利益共享的原则在政府和继受单位之间进行分配。其中,政府将处置土地的80%交由继受单位进行城市更新,其余20%纳入政府土地储备。此外,在交由继受单位进行城市更新的土地中,仍应按照城市更新的一般性要求,将不少于15%的土地无偿移交,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更新土地”可协议出让给开发商

  《暂行措施》规定,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可以自行理清处置土地范围内的经济关系,自行拆除、清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等。而继受单位应当与政府签订完善处置土地征(转)用手续的协议,政府不再另行支付补偿费用。处置后的土地,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开发建设,其分摊的建筑面积按照改造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的110%计收地价,其中的10%用作对历史用地行为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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