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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终审裁定加多宝禁用王老吉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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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6 15:42: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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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药业(600332)7月16日公告,控股股东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期为2012年7月13日的民事裁定书。根据该裁定书,北京一中院就鸿道(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5月9日作出的仲裁裁决的申请作出裁定,驳回鸿道集团提出的撤销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40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该裁定为终审裁定,暂时为广药集团和加多宝的“王老吉”商标争夺案画上了句号。而就在7月13日举行的媒体特别说明会上,加多宝集团仍力求“翻盘”,出具了一份从未公布过的《商标许可协议》,称加多宝合法使用王老吉商标尚在有效期。广药方面则称,该合同是此前被判无效的两份补充协议的附属备案合同,用于工商备案。两份补充协议已经被裁定无效,附属备案合同亦无效。
加多宝最后一搏
7月13日,加多宝出示了这份2003年5月与广药集团签订的协议。协议规定,广药集团授权加多宝集团的母公司鸿道集团独家使用生产和销售“王老吉”红色罐装及瓶装凉茶的权利,使用期限是从2003年1月20日到2013年1月19日。
加多宝方面提供的资料显示,该合同由广药集团于2003年9月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备案。2008年6月11日和2009年6月23日,广药集团还两次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证明,确认鸿道集团在2013年1月19日前拥有“王老吉”红色罐装和瓶装饮料的独家使用权。
加多宝表示,根据这份《商标许可协议》,在2003年1月20日到2013年1月19日期间,加多宝仍然独家享有使用“王老吉”品牌生产和销售红罐凉茶的权利。在此期间,除加多宝公司之外的任何企业和个人生产和销售带有“王老吉”字样的红色罐装及瓶装凉茶都是侵权行为,加多宝集团有权对其提出法律追诉。
“由于广药集团推出了一款外包装完全模仿加多宝的 王老吉 的红罐凉茶,已经对我们造成了侵权。我们要求其立即停止这种违约行为。并根据协议有关 争议的解决 的规定,已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要求对广药的违约行为进行仲裁,并对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加多宝有关发言人表示。
广药集团称协议无效
针对加多宝新公布的《商标许可协议》声明,广药集团则表示,该合同是此前被判无效的两份补充协议的附属备案合同,用于工商备案。两份补充协议已经被裁定无效,附属备案合同亦无效。
广药集团方面表示,2000年,广药集团与加多宝母公司鸿道集团签订商标使用许可主合同,商标租期从2000年至2010年5月1日。
而在2002年及2003年,加多宝母公司鸿道集团董事长陈鸿道三次行贿,在商标许可合同还有8年才到期的情况下,分别补签了《“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其中第一份协议,将王老吉商标使用期限延长至2013年,第二份协议将商标使用期限延长至2020年。但2012年5月9日,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已经做出裁决,裁决上述两份补充协议无效,并判定鸿道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
前事追溯:
1995年,广药将红罐王老吉生产销售权益租给加多宝。(王老吉品牌崛起后,广药自己则生产绿色包装王老吉凉茶。)
1997年,广药与加多宝投资方香港鸿道集团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2000年双方第二次签订合同,约定鸿道集团对“王老吉”商标租赁期限至2010奶奶5月2日到期。
2002年至2003年间鸿道集团又与广药签署补充协议,将租赁期限延长至2020年。(广药认为,时任广药总经理的李益民是收取鸿道集团百万元贿赂后,才签署此协议,广药认为此补充协议无效,商标租赁期限应该于2010年5月到期。)
2008年开始,广药与鸿道集团交涉收回商标权,一直未有结果;同年8月,广药向鸿道集团发出律师函,称李益民签署的补充协议无效。
2011年4月,广药向中国国际经贸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2012年5月9日,中国国际经贸冲裁委员做出裁决书,要求加多宝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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